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收疗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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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贯彻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开展全省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中华全国总工会西南办事处委托云南省总工会筹办,1953年3月,云南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更名为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组织开展职工疗养,利用自然条件、物理疗法、丰富营养膳食及规律疗养生活,恢复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保护社会生产劳动力,同时,提高疗养员的政治觉悟。

195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7月1日,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正式开幕,并迎来了全省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国营、地方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各厂矿企业的首期疗养员50人。开幕当天,云南省总工会、昆明市总工会、云南省卫生局、云南省劳动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到场参加了开幕仪式。

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开幕纪念

1953年7月起至1954年4月进行扩建暂停收疗为止,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共先后举办六期疗养,其中,1953年五期,1954年一期,每期疗养一个月。疗养员来自全省锡矿、铜矿、机械、铁路、邮电、轻工、电业、兵工、煤矿等19个产业系统,共290人。

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第二期疗养员

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第六期疗养员

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疗养证

疗养期间,疗养院遵照上级工会规定的办院方针:“精神、营养、理疗为主,医药为辅”,对疗养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营养卫生常识教育、劳保教育。教育中,依靠党组织作思想动员,先党内再到各学习小组,在各种课程中,结合疗养院实际,新旧社会的对比,贯彻一个中心思想,即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组织技术交流,先作大会动员,小组酝酿总结,大会典型发言,着重解决生产中的问题,以先进经验破除保守思想。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室内开设俱乐部,室外活动有唱歌、广播操、旅行参观、游戏打球等。疗养费用大部分由集体劳动保险金进行补助。

疗养学习小组在学习讨论

疗养员在阅览室

疗养员在交流

1954年4月,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职工疗养规模不断扩大的迫切需要,经全国总工会西南办事处批准,决定对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进行扩建,新建疗养大楼(“飞机大楼”)、医务楼和礼堂。

新建成的疗养大楼、医务楼和礼堂

1954年10月,全国总工会西南办事处撤消,经全国总工会集体劳动事业管理局批准,将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改称云南省工人疗养院,归云南省工会联合会领导。1955年4月,300张床位的疗养大楼(“飞机大楼”)和医务楼、礼堂等竣工;5月4日,在《云南日报》刊登启事,正式将西南第三工人疗养院更名为云南省工人疗养院,并开始接待来自云南个旧、东川、易门、一平浪煤矿及昆明市各工厂送来的首批疗养员144人,至此,云南工会疗养事业开启了崭新一页。

1955年6月,云南省工人疗养院第一期第八小组疗养员

延伸阅读: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条例》共7章34条,内容包括实施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劳动保险金的征集和保管、疾病、伤残、养老、生育等各项劳动保险待遇、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劳动保险金的支配以及执行与监督等方面。

其中,在《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七条中明确提出:“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一、疗养所;二、休养所;……”。在《条例》中,第一次明文提到了工人疗养院的兴办,并规定它是由工会组织来执行,此为建立工会职工疗养院最为根本的法定依据。